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350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迎新大街3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香城固镇小屯闸西邯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冀04民终3509号民事裁定,现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与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终350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义务,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此申请解除对其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