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149号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天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申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小龙、黄建生、乔永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1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195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应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在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出租方郑州市天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清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