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4286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化工桥鑫鑫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鑫鑫模板租赁站)、临沂市兰山区沧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沧顺租赁服务部)、赵青、樊清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7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1、被申请人鑫鑫模板租赁站在原审中提交了提货单、退货单、租赁费一览表,申请人宏诚公司、被申请人沧顺租赁服务部均未能举出充足证据和理由予以推翻,原审认定欠付2009538.42元租赁费正确。2、宏诚公司将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烧结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沧顺租赁服务部,而该服务部没有搭建脚手架资质,宏诚公司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且宏诚公司认可沧顺租赁服务部未完成所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中途撤场,之后由宏诚公司接手继续完成该工程,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宏诚公司对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此外,宏诚公司系总承包人而非发包人,其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邢荣允
审判员 崔 普
书记员 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