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37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兰。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丑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