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25民初37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

被告: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兰。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宏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丑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