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鼎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与山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377号
原告:***,现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德。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永山
人民陪审员  刘巧花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