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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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70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中世汇源小区B座3-1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总经理。

原告***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