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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中世汇源小区B座3-1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