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米某某、应县通久建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第529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
被告米**,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应县。
被告应县通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县。
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米**,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英诉米**、应县通久建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米**、应县通久建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王子贵名下位于北京市大成南里一区X号楼X幢X-XX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522XX号116.73平方米商品房住宅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米**、应县通久建筑有限公司、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