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武红丽,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运城市闻喜县。
被执行人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中世汇源小区**3-13-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武红丽与被执行人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红丽费用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为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12日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红丽与被执行人山西乾元通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7)晋0105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