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申少青,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武谚弘,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长治容海电力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长仲裁字第001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8319元(其中2019年9月30日前租金1135000元,违约金180000元、仲裁费27494元、执行费15825元),并按年租金729000元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腾出房屋止的租金,或冻结、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依据被执行人实际迟延履行期间进行计算。同时以该数额为限,对被执行人采取本裁定第一项所列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文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