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晟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晟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423执481号

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襄垣县恒祥焦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维修款148730.97元,并以148730.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负担案件受理费1664元,申请执行费2131元,其它诉讼费用/元。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襄垣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00645165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员额法官:李彩霞书记员:赵静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