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13民初264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西国贸大厦3048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
被告山西翔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358号宇泓大厦603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翔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48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海纳联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江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