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诉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21民初8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2700.5元,由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