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1189号
原告: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盛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XWWJJ9Y
经营者:朱碧钦,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生虎,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城科教东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36384M。
法定代表人:林桂闽,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商城****代码913505007053631786。
法定代表人:谢可可,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2350800490707825E。
负责人:涂梅。
被告:**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主楼**3508006943528352。
法定代表人:修人坤,副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与被告福建旭恒建设有限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市第一医院、**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杭县名可照明灯饰城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苏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