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5号
原告:***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负责人:谢可可,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景观带东侧。
负责人:沈金水。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青松,男,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任公司经理。
原告***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68元,减半收取21434元,由原告***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姬登峰
审 判 员 樊 勃
审 判 员 艾 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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