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9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乔永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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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xB;
审判员***
审判员*民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