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百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百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希,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百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美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百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1民初272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陕0481民初27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项目土石方工程清运合作协议》。该协议第16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2)向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依据的《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项目土石方工程清运合作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而涉案协议并非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管辖。该协议并非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管辖范围,应当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陕西百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兴平市纺织工业园区项目土石方工程清运合作协议》,合同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被上诉人诉请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亚军
审判员吕娟芳
审判员赵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亚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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