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175号
原告:西北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计432元,由原告西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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