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779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珩。
委托代理人毛静,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恒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