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82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伟民,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霞
审 判 员 冯林林
审 判 员 岳 鹏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柯红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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