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828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伟民,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石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4日立案。原告***于201912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信威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负担    

 

 

               

              冯林林

               

 

一九年十二

 

              柯红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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