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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16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工程大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工程大学已自觉履行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