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7222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24351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4351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