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98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系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敏、任嘉伟,(实习),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养民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肖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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