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116号之二 反诉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座XX幢X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第****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西咸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10日,被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11月8日,反诉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陕西挚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冬 人民陪审员  王战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