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729号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会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彬彬,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金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苟宽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博金沙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