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区集贤园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4353号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 被告:西安高新区集贤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办公室主任。 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区集贤园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