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52号
原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3号路1号福满科技大厦十二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丁中建。
上列原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人民币25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5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直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原告庭审时更改为从2015年9月21日起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安徽博仑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