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5220号之一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14栋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807105。
法定代表人:黄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能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1月19日,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撤诉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周怀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宁晓霞
代书记员 庞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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