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5220号
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14栋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30807105。
法定代表人:黄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能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62×××19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岭支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共360525.69元。担保人广西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金额360525.69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62×××19及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岭支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共36052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怀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宁晓霞
代书记员 庞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