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58108671M。
法定代表人:曾绪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茶叶广场E栋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0669259Q。
法定代表人:石则义。
本院在执行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查控,已依法冻结了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新凯房地产开发英山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权,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置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