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与凡莹、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民初59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住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880610420C。
负责人:胡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玲玲,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凡莹,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58108671M。
法定代表人:曾绪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与被告凡莹、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立案。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凡莹已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计2603.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江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