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执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58108671M。
负责人:曾旭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军勇,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王莉,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徐勇刚,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军勇、王莉、徐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莉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81×××41项下存款人民币4832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会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