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财保22号
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绪卫,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
被申请人:湖北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溪,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茶叶广场E栋201-203
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869325元。担保人曾绪卫、伍海燕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白石坳村河咀街曾绪卫开发楼506号、605号、702号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
房产证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98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02号、鄂(2017)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英山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186932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