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465号
原告: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58108671M,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60号。
法定代理人:***。
被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
被告:***,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
原告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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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湖北鸿程基础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