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5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黄庄。
法定代表人:周宪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1603户。
法定代表人:李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张 俭
人民陪审员 吴忠信
人民陪审员 刘会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