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4民初243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08号1603户。
法定代表人李国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树举,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黄庄。
法定代表人周宪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被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庆祥
审 判 员  于胜华
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