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恒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104民初820号
原告:济南恒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万寿路18号东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朝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黄庄。
法定代表人:周宪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漯河市源汇区沙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济南恒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恒腾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光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济南恒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被告河南永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恒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维修费、代付运费607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08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8-2019年期间签订多份生产线组装调试合同及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的自动生产线零部件进行组装调试以及相关设备的维护换件。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上述全部合同义务,相关的设备调试和安装工作及需要调换的零部件全部处理完毕,设备也运行良好。
但是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费用以后,至今仍欠维修费、代运费6079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费用。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永光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事实不符。诉请的数额中部分零配件没有交付给被告,维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后期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来调试,但是原告都没有来,置之不理。2、关于对账表格,实际上是原告公司制作后于2021年2月8日发给被告公司任凯源的,被告公司的任凯源在这个表格的基础上,对有异议的部分,在表格的最右侧列出,于2021年12月3日发回给原告公司。
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起诉答辩意见,本院归纳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一、原告济南恒腾公司和被告河南永光公司于2018-2019年间签订了多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济南恒腾公司为被告河南永光公司提供生产线的维修调试服务。因维修调试款项的支付并不是很规范的每单一清,而是陆续支付,交叉支付,所以出现了账目往来较为混乱的情形。二、2021年2月,原告济南恒腾公司将合同期间的账目往来情况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河南永光公司,要求其核对账目并支付下余款项60790元。该文档显示“总计479700元,已付418910元,未付60790元”。河南永光公司的工作人员任某源收到后,未明确的予以回复意见。三、2021年12月,被告河南永光公司的任某源将上述表格的基础上做了备注后,重新发回给原告济南恒腾公司。主要备注的内容为:1、2019年3月2日和5月2日的新组装20线及板机电器件、机械件、配件三栏,加注:入库165992.9元,差3291.7元。2、2019年5月3日的32000元,加注“无验收未入”;2019年7月的一笔5000元和2019年9月2日的两笔28000元和22000元,分别加注“无验收单未入”。其他已付款、未付款的数据未做修改。并在跟济南恒腾公司微信发送表格时提及“差板机两台;新做20换密封;配件入库少了3000多,还有运费”等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腾公司和被告河南永光公司之间签订多份合同,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是长期的、多份的维修合同,款项的结算并不是很规范的每单一清,而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交叉支付、延后支付等情形,致使账目比较混乱。原告济南恒腾单方制作的对账明细表格显示有14项维修项目,涉及总款479700元,显示有10个笔次的付款事项,合计金额418910元,未付款项为60790元。该对账单发给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表格上加注后发回给原告济南恒腾公司,对已付款项部分未提出异议。被告河南永光公司在几个维修项目后备注“无验收单未入”等信息,未提供其他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双方聊天中涉及的运费,为2019年5月2日的合同里面涉及的3500元运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河南永光公司负担。被告河南永光公司辩称的原告济南恒腾公司未完成维修义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部分配件未交付等事由,未提供明确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恒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维修款6079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79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按照当月的LPR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45元,由被告河南永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