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LUCCHANBANG(中文名:***),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五亭龙商务国际B幢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LUCCHANBANG(中文名:***)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LUCCHANBANG(中文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周涛
审判员***
审判员朱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