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3524号之四
原告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峰公司)与被告扬州重电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红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792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红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旻昊
人民陪审员 蒋卫平
人民陪审员 陆正芳
法官 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