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LUCCHANBANG与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LUCCHANBANG(中文名:陆振邦)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20)苏10民申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地址既不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即使邮政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送而未能送达的,原审法院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在无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陆振邦的再审请求第二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查明,被申请人起诉时诉状并未载明申请人的住所地,原审法院立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广东广州越秀广元四219号”的申请人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后原审法院在没有邮政机构退回的手续和退回理由的情况下,即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申请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现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供的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其联系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60号。申请人是越南国籍,越南胡志明市人,名字为LUCCHANBANG,中文名为陆振邦。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培祥 审 判 员 金香平 审 判 员 朱 纲
法官助理 刘慧云 书 记 员 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