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4476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霞,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第二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梦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剑,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艺涵,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永电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成晨
法官助理 刘义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