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9462号
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像主题文化小区(一期)14幢1单元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施汝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琴,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后1555元由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555元退还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紫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