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施汝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云花,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云0427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支付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元。履行方式: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60,000元;二、若被告***未按照前款约定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还需支付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元;三、若被告***未按照前款约定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可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交纳3620元,由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9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无收入、无能力履行为由,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4月24日、6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经到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文
审判员 瞿晓红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