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9467号
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期)**幢*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施汝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座**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369.5元退还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