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梁源庄经典商务大厦A幢1层A-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建瓴,女,水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64号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一期)14幢1单元10层1009室。
法定代表人:施汝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经典房地产)与被上诉人云南佑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佑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典房地产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018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因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上诉人无法对所涉工程进行验收,加之被上诉人未按要求提交结算资料,致使双方结算陷入僵局。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以上诉人开发的房源抵扣工程款,被上诉人未按约缴纳配套费、契税、物管费等费用,使上诉人未能履行付款行为。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及时通知开工,但被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工,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中也能证实直至2014年、2015年双方还存在工程项目的工程通知、现场签证申请等对工程项目的整改往来材料,一审认定D地块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月31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故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2015年1月31日。工程自被上诉人开工之日截至2015年1月31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六十日的工期,被上诉人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佑德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直至我方一审起诉之前,双方从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上诉人也未向我方交房。二、我方是接到上诉人的开工通知才开工的,接到通知的时间是2014年12月,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上诉人要求我方承担10%违约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29日,佑德公司与经典房地产签订《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经典双城D地块太阳能热水器方案细化及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包干价为2010000元,开工日期由经典房地产通知,竣工日期为开工后六十天交工。双方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达到合格后,保修期满2年后1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范围技术要求、甲方责任、乙方责任等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佑德公司按约施工,但双方至今未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佑德公司已经按约进行了施工。虽然工程完工后双方至今未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但经典房地产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认可涉案D地块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月31日起开始办理交房手续。现经典房地产以未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经典房地产的该辩解不予采信。因佑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从经典房地产在网上发布的交房通告可以确定经典房地产已经于2015年1月31日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故经典房地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除5%质量保证金后向佑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2010000元×95%=1909500元。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因经典房地产延迟履行给付,给佑德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双方约定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标准与佑德公司的损失相当,故对佑德公司要求经典房地产支付201000元违约金的请求,予以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经典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佑德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09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42元,由被告经典房地产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对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佑德公司与经典房地产在《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经典房地产用其在售的三套特定房屋抵扣工程款。二审中,经典房地产陈述该三套房屋因涉及另案诉讼已被查封,不再具备按照约定向佑德公司交付的条件。
综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是否已施工完毕?佑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2、经典房地产是否应向佑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对于争议焦点1,虽佑德公司与经典房地产未对涉案的太阳能供热系统施工工程进行协商验收,但根据本案在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含佑德公司施工楼栋在内的经典双城D地块二标段已经验收合格,且据经典房地产在另案中提交的网站截图及向购房者出具的《收据》等也可证实经典房地产已于2015年1月31日起开始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故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经典房地产并由其使用。经典房地产现主张佑德公司的实际施工时间超过约定工期,存在违约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日期为:“甲方通知”,竣工日期为:“开工后六十天交工”,即佑德公司的开工日期以经典房地产通知为准,而本案有证据显示的经典房地产向佑德公司发出的施工通知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结合前述所查明的房屋竣工验收及经典房地产对外交付房屋的事实无法得出佑德公司的施工时间超过六十天的必然结论。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涉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已施工完毕,对经典房地产所称佑德公司存在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2,因经典房地产自述双方约定抵扣工程款的三套房屋因查封不再具备交付条件,故佑德公司要求经典房地产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工程款于法有据,依法应得到支持。对于违约金,因经典房地产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对佑德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支持佑德公司所主张的10%的违约金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经典房地产的上诉请求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4元,由上诉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方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