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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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3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衢州新农都12幢459、460、4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731344573。
法定代表人:沈美鸿。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803执134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执1341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秋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