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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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579号
原告:**,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
被告: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731344573,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衢州新农都12幢459、460、4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泓松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