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柯桥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倪立权与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绍齐商初字第2号
原告:倪立权。
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倪立权与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立权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