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02执27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
    组织机构代码:916XXXXXXXXX3459G。
法定代表人:何桂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组织机构代码:9161XXXXXXXXXX6934E。
法定代表人:曹日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
    组织机构代码:916XXXXXXXXXXX05938X。
法定代表人:蒋荣,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万元。2、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执行费29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2900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平祥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合计202900元;若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薛    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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