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2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27。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号码:62052XXXX9********,甘肃天水人,住汉台区。
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沥青路面工程款233899元;支付违约金1447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诉讼费4165元,执行费5642元,以上款项暂计388486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在执行中,申请人汉中汉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0000元,被执行人付清后,本案涉及的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各项费用申请人予以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要;2、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款110143元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99857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付清,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出具发票。3、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法院履行执行费5642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2执2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