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

汉中伟力页岩砖有限公司与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1执保3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伟力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玉生,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汉中伟力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陕0721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在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的账户,2018年5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曾玉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2018年5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2018年5月31日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陕F××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2018年6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亚建筑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马信用社的基本存款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721执保3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